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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有关问题解读
一、发生医疗纠纷,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
经常接到电话咨询,问在医院发生了某某情况,算不算医疗事故?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下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名称的由来。
1987年,国家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当时的卫生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都使用“医疗事故”概念,鉴定也都是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该法设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司法机构审理医疗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诉讼过程中开始使用“医疗损害”概念,鉴定委托的是“医疗损害鉴定”。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废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故当前实践中,在行政处罚场合使用“医疗事故”概念,损害赔偿场合使用“医疗损害”概念。
二、发生医疗纠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至本区域医学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罚医疗机构和主治医生的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外地有些地方可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上海只能由法院委托),鉴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同:
鉴定目的:医疗事故鉴定目的更偏向追求行政处罚/医疗损害鉴定目的是主张赔偿;
申请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向当地卫健委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一般起诉后由法院委托;
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鉴定;
送鉴材料:双方自行向医学会提交/一般由法院经证据交换质证后提交鉴定机构;
建议:医疗事故鉴定是根据争议所涉学科从鉴定专家库(主要学科由临床专家组成)抽取专家参加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若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法医主导,程序上相对公正一点。若不是为了追求对医院或者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建议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三、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如何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实践中各地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稍有差异。
1、上海:上海规定双方能协商确定的,按照双方协商结构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实践中由于医学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较慢,法院一般愿意先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的,再考虑送医学会鉴定。
2、江苏、浙江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按照双方协商结构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四、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容易退卷不受理
1、病情复杂,病程较长,司法鉴定机构初步判断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或者无法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2、患者死亡原因不明,鉴定机构无法推断死亡原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较大争议。
3、对病历真实性争议较大,或者病历全部或部分缺失。
